标签: coding-style code-cleanup
我正在阅读Robert C. Martin的“清洁代码”中的第10章(即“类”)。我在这里有几个问题。
为什么“责任”被称为“改变的理由”(上下文:“班级应该承担一种责任-一种改变的理由”)?
在“单一职责原则”部分中,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只负责一个职责的类,而我们却可以拥有一个只做一件事(即负责一项任务)的功能?
在“内聚性”部分中,为什么拥有少量实例变量会使类具有更高的内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