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规则RSPEC-3906:
委托事件处理程序(即,用作事件类型的委托)应该具有非常明确的签名:
- 返回类型为空。
- System.Object类型的第一个参数,名为“ sender”。
- System.EventArgs类型(或任何派生类型)的第二个自变量,名称为'e'。
替代方案仅使用this answer中所述的Action
。我在代码库中看到一些这样的事件,而且似乎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与所有情况下的一个签名相比,具有某种静态类型的事件感觉很有利。
问题:是否存在不遵守此规则会导致任何问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