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发现以下情况时,我正在阅读RFC on "expanding" impl Trait:
相比之下,一位首先学习的程序员:
fn take_iter(t: impl Iterator)
然后尝试:fn give_iter() -> impl Iterator
成功,没有任何严格的理解他们只是 从普遍性转变为存在性。
虽然我从逻辑的角度理解普遍与存在的关系,但是第一个是普遍的还是第二个存在的呢?
答案 0 :(得分:7)
RFC以多种方式多次定义术语:
存在类型(被调用者选择类型)和通用类型(调用者选择的位置)之间的
围绕普遍性与存在性进行了大量讨论(在今天的Rust,generics vs impl Trait中)。
通用量化,即"对于任何类型的T",即"来电者 选择&#34 ;.这就是仿制药今天的工作方式。当你写作
fn foo<T>(t: T)
,您说该功能适用于任何功能 选择T
,然后将其留给来电者选择T
。存在量化,即&#34;对于某些类型T&#34;,即&#34;被调用者 选择&#34 ;.这就是今天
impl Trait
的工作方式(作为回报) 仅限位置)。当你写fn foo() -> impl Iterator
时,你就是了 说该函数将生成一些实现的类型T
Iterator
,但不允许来电者承担其他任何事情 关于那种类型。
TL; DR:
fn take_iter(t: impl Iterator)
- 调用take_iter
的人选择具体类型。该功能必须适用于整个&#34;宇宙&#34;实现特征的类型。
fn give_iter() -> impl Iterator
- give_iter
的实现选择具体类型。有一些类型存在&#34;存在&#34;并实现函数返回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