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C 5322是否允许回复标题而没有任何实际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是这样,它的语义是什么?

时间:2010-11-17 22:28:09

标签: email reply rfc5322

Section 3.6.2 of RFC 5322回复标头定义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地址列表section 3.4定义。在展开ABNF语法时,我发现地址列表除了phrase ":" ";"section 3.2.5定义短语)之外什么都不包含。因此,归结为您可以添加回复标头,该标头不包含任何实际的电子邮件地址。

RFC声明:

  

当存在“回复:”字段时,它表示消息作者建议发送回复的地址。

即使这只是一个建议,我似乎可以建议有人回复我所说的但未指明的地址。

我在这里遗漏了什么吗?我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

1 个答案:

答案 0 :(得分:1)

您似乎在规范中发现了疏忽。尼斯!

如果您阅读Section 3.4的其余部分,您会发现这一点(强调我的):

  

什么时候需要治疗几种   邮箱作为一个单元(即在一个单元中)   分发名单),小组   可以使用构造。群组   构造允许发送者   表示一组已命名的收件人。   这是通过给出显示名称来完成的   对于小组,然后是冒号,   然后是逗号分隔的列表   任意数量的邮箱(包括   零和一),以一个结尾   分号。 因为列表   邮箱可以为空,使用   组构造也是一种简单的方法   与收件人沟通   消息已发送给一个或多个已命名的消息   收件人的集合,实际上没有   提供个人邮箱   任何这些收件人的地址。

这在(例如)To或CC的上下文中是有意义的,但不是(例如)From或Reply-To。他们通过将其指定为邮箱列表来获得“发件人”的权利,但他们似乎已经将其用于回复。

看起来他们应该回复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可能值得联系IETF工作组来指出错误。

[更新]

我已针对此问题提交了针对RFC 5322的错误消息: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让我们看看他们用它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