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RC下,当声明“强大”属性时,是否有必要明确声明它强大?
我见过很多代码,并且想知道我是否遗漏了什么?
由于strong是所有属性的隐式行为,因此是否应该明确提及强属性?
答案 0 :(得分:2)
明确的规范在4.1.1 Property declarations
也就是说,例如,如果属性值是可保留对象,则属性的默认所有权属性为 strong ,除非 source 未明确指定所有权与 strong 不同。
建议明确指定所有权属性 - 只是为了清楚和文档。
根据合成属性的实现, atomic 属性可能意味着强所有权。这个以及其他有用的信息可以在官方文档中阅读:Transitioning to ARC Release N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