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文中,我没有看到第二个陈述与第四个陈述有何不同。
我认为我们可以证明21是一个自然数,我们可以证明2是一个自然数。
你能解释为什么可以证明第二种陈述,第四种陈述不能或它们有何不同?谢谢。
以下英文陈述是合乎逻辑的陈述:
谓词演算:
natural(0).
natural(2).
For all x, natural(x) → natural(successor(x))
natural(21).
在这些逻辑陈述中,第一个和第三个可以被视为自然数的公理:假设为真的语句,并且所有关于自然数的真实陈述都可以证明即可。第二个陈述可以证明:
2 = successor(successor(0)) and natural(0) → natural(sucessor(0)) → natural(successor(successor(0))).
另一方面,第四个陈述不能从公理证明,因此可以假设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