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从编写Javascript的功能样式转变为基于类的Typescript进行工作。在某些情况下,我只需要一个实例/位置即可实现某些功能,因此有时我会去参加一个抽象类,而有时我会选择一个单例。我选择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的理由有点武断和模糊,我的同事的建议也听起来很模糊。
什么时候使用抽象类经文和 singleton 类经常规类具有 public static 方法和属性。实际示例和用例可帮助您确定何时使用哪个效果更好。
在创建只有个的东西的情况下,当前的抽象和单例似乎与我非常相似,但我之所以选择现在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我可以做this.property
和singlton,而在摘要中,仅使用更冗长的abstractClassName.property
似乎是正确的。两者似乎都是集中状态的好选择,例如计时器项i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