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重构一些旧代码并对设计决策进行了打击
AbstractClassA
-Step 1
-Step 2
--Step 2.1
--Step 2.2
-Step 3
上面的抽象类有抽象方法步骤1,步骤2和步骤3.步骤2总是需要调用方法2.1和2.2。但在当前的设计中,步骤2.1和2.2并未声明为抽象,并且已在每个继承的类中实现和调用。我计划通过将所有这些方法(包括2.1和2.2)拉入接口来重构代码。然后,我计划对此接口进行抽象类实现,其中步骤2将调用2.1和2.2。但不知怎的,这似乎并不整齐。我想知道这个设计是否有缺陷?
InterfaceA
-Step1
-Step2
-Step 2.1
-Step 2.2
-Step3
答案 0 :(得分:1)
听起来你正在寻找的是:
interface IMyInterface
{
void Step1();
void Step2();
void Step3();
}
abstract class MyBaseClass : IMyInterface
{
public abstract void Step1();
public void Step2()
{
Step2_1();
Step2_2();
}
public abstract void Step3();
protected abstract void Step2_1();
protected abstract void Step2_2();
}
当您想要引用将在运行时使用的确切实例可以更改的某些内容时,请使用接口进行抽象。使用基类进行共享实现,因此您可以定义每个子类中步骤2.1和步骤2.2中发生的事情,但您的基类定义Step2表示执行步骤2.1然后执行步骤2.2。
答案 1 :(得分:0)
你必须问自己,如果子类中的步骤2.1和步骤2.2的实现是否是特化,那么每个子类实现自己的步骤是否有意义。如果确实如此,那就让它们抽象化。如果没有,请使用通用实现,甚至不使其成为虚拟实现。如果你这样做,它甚至可能很整洁。
答案 2 :(得分:0)
嗯,你需要界面,还是只是认为你做了?
我听到的是你有AbstractClassA,它有两个方法叫另一个方法。如果这两种方法应该是可公开访问的,那么将它们放入界面中。如果没有,请不要这样做,而是在界面的抽象实现中使它们成为受保护的虚拟或受保护的抽象。
答案 3 :(得分:0)
所以看起来Step2是界面的一部分 - 这个类的调用者希望能够调用Step2。但是Step2.1和Step2.2是一个实现细节,你不希望调用者看到它,虽然它将由接口的所有实现者以这种方式实现 - 我是否做到了这一点?
如果是这样,那么我的接口包括Step1,Step2和Step3(仅限)。抽象类将实现Step2并进一步定义受保护的Step2.1和Step2.2,但将它们定义为抽象,从而强制子类提供实现。
除非你的意思是Step2.1和Step2.2在所有子类中都是相同的,否则我会将它们设为私有并将它们放在抽象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