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使用Typescript和Javascript时,我停下来思考一下名称空间以及我们如何用Java组织代码。
现在,我经常看到多个目的相同的类,只是用于不同的数据,并以不同的名称放置在不同的包中。
尽管将这些类放在不同的包中是使项目/模块保持良好状态的一种好习惯,但是为什么我们必须给它们起不同的名字呢?我的意思是,他们的目的是相同的。
我自己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通常我们在同一个单元中使用这些类,并且它们会发生冲突,因此需要对一个或另一个进行详细的完整包装说明。
但是我们不违反DRY原则吗?我们应该使用目录(包)结构来了解这些类在哪个域空间中工作。
正如我在上面写的,我想许多开发人员只是为了避免使用长软件包名称而没有遵守DRY原则。然后,为什么要创建那些monstruos包层次结构?
谷歌搜索"Java packages best practices"
会产生如下建议:
com.mycompany.myproduct.[...]
这些建议从何而来?我们不是在浪费空间吗?
显然我们不想每次都写。
MyClass myInstance;
com.mycompany.myproduct.mypackage.MyClass myOtherInstance;
但是可能是
myfeature.MyClass myInstance
myotherfeature.MyClass myInstance;
我们甚至可以为两者指定完整的软件包。
那么,这些最佳实践从何而来?
如上所述,该约定可以追溯到Java的第一个发行版。 通过使用其 short 包的层次结构限定导入的依赖项(例如类路径库)类,强调并保持我们的自己的代码,可以轻松解决名称冲突。同样重要的是要记住,我们已经可以访问程序包级别的可见性,而如今它似乎已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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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注释者所指出的那样,此约定是在Java的最开始就建立的,以允许将全局名称空间用于所有类。
关于Java的一件事影响了它-与TypeScript和JavaScript不同-类的名称及其包(以及它使用的所有类和包的名称)固定在编译时间。您不能在不修改类源代码的情况下将它们重新组合为其他层次结构。因此,它没有解释型语言灵活,您可以在其中移动层次结构并更改加载代码的位置。
例如,您当然可以将所有内容放入顶级程序包中,并且很有信心您将摆脱它。只要每个人 else 都遵守现有约定,您就可以这样做。一旦他们停止这样做,并且库开始将类放到所需的位置,就会发生冲突,并且必须更改应用程序。否则库将开始相互冲突,如果您没有源,那么您将无法修复它。
所以有充分的理由。
我基于观点的部分-遵守约定和某种语言(或平台)的文化是有意义的。在我们看来,即使约定很愚蠢。有一个打破它们的地方,但是优势必须很大。其他开发人员将习惯使用该约定,工具将对这些约定进行假设...通常,顺其自然。
对Java中的每个属性都使用getter和setter真的有意义吗?如果您了解使用得很好的域,那么可能就不会很好。但是,别再这样做了,您的代码对团队的其他成员将毫无意义,随着人们的加入,您将不得不不断地重新考虑这个决定,等等。
如果这是一个人的项目,而且总会是,那么您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