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对象的作用域在方法级别 ,用 @Componet或@Bean以及范围请求或原型,以便我们可以将其注入所需的类中,以避免手动进行对象实例化。
这是一个好习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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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pring Framework中,仅在标有@Configuration的类中使用@Bean注释。
尽管可以在@Component类中使用@Bean,但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您将创建轻型bean(这被认为是不好的做法)。
黄金法则,在您自己的分类中使用@Component(或@Service),并使用@Configuration + @Bean作为第三方代码。
不要注释域类或实体(例如您的人员类),仅注释被认为是无状态的类。 (就像您的ManagerPerson类一样。)
请勿注释您的DTO。
如果您当前有任何注释,我强烈建议您先跳回到Spring Framework教程。
请注意:这仅适用于@Component和@Bean,其他注释(如@Entity)适用于您的域类(如Person类)。
去看看https://www.baeldung.com/spring-bean-scopes
只有一对,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