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总是完全限定我的类名,即使名称空间很大,同时编写规范,如下所示:
::Rspec.describe ::Foo::Bar do
end
然而,最近我看到了一些类似这样写的规格:
module Foo
::Rspec.describe ::Bar do
end
end
是否有技术上的理由偏爱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第二种方法感觉就像我们不必要地用rspec代码来污染Foo
名称空间,但它确实不应该与任何东西发生冲突,因为我们只是用类名参数调用::Rspec.describe
方法并且代码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