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已将名为foobar
的程序包上传到PyPI。因为包是一个Django模块,我还想将它发布为django-foobar
。
在多个名称下发布同一个包的一般共识是什么?是允许还是禁止?鼓励或沮丧?
(为了防止这个问题出现或过于舆论,我希望有人可以指出一些具体的,已发布的规范或明显的先例。谢谢!)
答案 0 :(得分:0)
已发布的建议位于PEP-0423中,但是该文档的状态为“推迟”(也不“拒绝”,但也不“批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多少官方地位,但是总体上还是不错的建议。
具体地说,Use a single name建议似乎很重要。如果您的代码作为独立程序包使用,则foobar
(即其自己的名称)将是适当的。如果它依赖于Django,则django-foobar
会更多meaningful。当然,如果Django已经发布了有关打包模块的建议,那么those should be followed。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请坚持一种。在两个项目名称下使用相同的代码会令人困惑(更不用说必须在每个发行版中维护和推送对两个项目的更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