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在头文件中有一个具有特定签名的函数,我想在类中声明另一个具有完全相同签名的函数,而不用再次输入参数,当然,希望没有宏...成员函数显然还应该有一个额外的隐藏参数,this
指针(因为它不是静态成员函数)。
现在,我对GCC和ICC中的以下黑客/技巧工作感到惊讶,但我不确定它是否是“合法的”C ++。我并不特别关注合法性如果它是受支持的扩展,但不幸的是我不希望它打破编译器版本更新,因为有些人决定任意阻止这个有用的功能,因为标准说“不”(这种东西真的让我很生气,说实话)。
这就是我的意思:
// test.hpp
int func(int x) { return x; }
struct foo
{
decltype(func) fn; // <-- legal?
};
int test()
{
return foo().fn(6);
}
// then in test.cpp
int foo::fn(int x) { return x + 42; }
此有效(与GCC和ICC一起使用),但我不知道它是否在标准中是“合法的”。我要求确保它是合法的,并且不会在将来突然停止工作。
(如果它不合法并且您想将其报告为错误,请将其标记为建议使其成为合法的编译器扩展而不是将其删除...)
基本上,它与在结构中声明int fn(int x);
相同,这就是它当前的工作方式。
如果你问我一个用例:它是为另一个自由函数声明一个包装器成员函数,它在将this
指针传递给自由函数之前对它做了一些事情。显然,它的参数必须完全匹配。同样,我不想再次输入参数。
答案 0 :(得分:4)
看起来合法;但根据定义,你必须重新输入。请考虑使用完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