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的子类只能由其父类实例化,那么friend
是否是访问私有或受保护类的构造函数的适当方法?
为了澄清,已经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答案。我的问题具体是关于这是否是唯一的答案,如果没有,是否最适合这种情况。
示例:
class Class_A {
public:
class Class_B {
// Adding 'friend' keyword here
friend class Class_A;
int _value;
Class_B(
int value)
:
_value(value)
{
}
};
protected:
static Class_A::Class_B createB(
int value)
{
return Class_B(value);
}
};
答案 0 :(得分:1)
为了更正此答案的第一个版本,可以转到@Angew。更新来了:
您实际上使用了错误的术语:Class_B
不是Class_B
的子类。正确的术语是:嵌套类。通过在另一个类中声明一个类隐含的关系如下:
嵌套类是封闭类的成员,因此具有与成员相同的访问权限(嵌套类基本上是封闭类的隐式朋友)。
即。嵌套类可以访问封闭类的受保护和私有成员,但不能相反。因此,如果你想调用一个私人或受保护的方法(例如构造函数),那么就可以让他们成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