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与一些开发逻辑数据模型的数据建模者合作,他们认为我们可以拥有一个具有多种子类型的超类型,但是可能存在超类型的实例,它们不是任何实例的实例。子类型。
超类型是保险政策,子类型是汽车保险政策和家庭保险政策;到目前为止罚款;但并非所有政策都是汽车或家庭,有些只是保险政策。
我认为我们需要:
或
当然,我并没有具体询问保险,而是更广泛地询问这些子类型是否必须是完整的。
自从我看过我的数据建模手册以来,我在网络搜索上找不到任何相关内容。
感谢您的回答。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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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超类型是一个完整的非抽象实体,那么就没有什么可以反对创建它的实例了。在这种情况下,子类型只是超类型的专用实体。
当然,当您对它们执行某些操作时,您可以将Motor策略视为“正义”策略,这可以通过任何策略来完成。您不希望为任何子类型实现此功能。
只有在必要时才会定义子类型,而不仅仅是要完成子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