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 律师问题。
我刚读过Scott Meyerses C ++的书,如果我们尝试通过指向没有虚拟析构函数的基类的指针删除对象,我们将获得UB。好的,现在我正在寻找行为实际上是未定义的事实的解释。这是我发现的:
如果为对象调用析构函数,则行为未定义 其寿命已经结束
和这个
如果对象不是析构函数的类类型而不是类 派生自析构函数的类类型(包括何时) 程序具有通过空指针值调用析构函数 未定义的行为。
在有关析构函数(12.4
)的部分中。但是这个引用并没有解释通过基类的删除。你不能在标准中提供一些解释吗?它确实定义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