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正在研究的项目中,我们在同一目标命名空间中定义了多个WSDL。 (即每个WSDL定义都有不同的名称属性,但它们共享一个公共命名空间。)
这里的SOA人员说他们需要在自己的命名空间中使用每个WSDL定义。 (看起来他们的软件或错误中有一些技术限制;我不确定)。
我的理解是在同一名称空间中使用多个WSDL定义并不违法。任何人都可以确认或否认这一点,并且可能指向支持它的相关标准文档吗?
更新
在阅读了一点之后,似乎(例如来自WSDL 1.1 specification)虽然引用了同一目标命名空间的所有部分的各种模式,但是我看到的WSDL定义的示例目标命名空间表示每个WSDL定义的唯一命名空间,但我想知道这是否最终是一个解释问题,因为我发现没有官方指令说你必须在自己的命名空间中有每个WSDL定义。
那里的普遍共识是什么?你在野外看到了什么样的例子?您是否曾在同一名称空间中创建多个WSDL定义?我很想听听你的意见。
仅供参考,我正在使用SAP软件,他们使用命名空间来反映软件组件/版本或解决方案,从而在公共命名空间中具有许多WSDL定义。另一方面,来自SOA.com的人似乎认为每个WSDL定义都必须有自己的命名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