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drools rule-engine
我专门研究Drools。但是,一般来说,我想知道在任何规则引擎中使用“可重用”规则编写规则的最佳实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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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可重用的业务规则与编写任何语言的可重用代码非常相似:
规则应该承担单一责任。 (即不要计算四个 单个规则中的不同值,将它们分开)
摘要常用规则将其纳入自己的规则包中 可以与其他规则模型共享。 (不要复制逻辑 多条规则)
在适当的抽象级别建模规则。业务规则中操作的对象应该反映业务用户熟悉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