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list types erlang tuples record
我什么时候应该使用Erlang记录而不是元组?或者,反之亦然,何时不需要Erlang记录?我对Erlang相对较新,我不确定我是否正确使用记录和元组。我从我读过的内容中了解到,记录基本上都是作为元组存储在幕后。
我通常使用记录来处理将在应用程序中传递或持久存储的数据。我使用元组之类的函数,例如函数的返回值,函数的参数以及特定于函数体的东西。
我是否正确使用了记录和元组?是否有文档概述何时应该使用另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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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风格问题。但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