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此topic,允许将指针与比较数组的最后一个元素对象进行比较。
根据 @jalf 注释,禁止在数组对象的第一个元素之前将指针与进行比较。
示例1
int array[10];
int *ptr;
for(ptr=&array[9]; ptr>(array-1); ptr--) {...}
示例2
int array[10];
int *ptr;
for(ptr=&array[9]; ptr>=(array); ptr--) {...}
1)是否禁止 example1 和 example2 ?
2)C标准是否有证据表明禁止在数组对象的第一个元素之前将指针与进行比较?
答案 0 :(得分:14)
array-1
未定义;在第二种情况下,ptr
在迭代后递减时等于array
时变为未定义。当向指针添加或从指针中减去具有整数类型的表达式时,结果具有指针操作数的类型。如果指针操作数指向数组对象的元素,并且数组足够大,则结果指向偏离原始元素的元素,使得结果元素和原始数组元素的下标的差异等于整数表达式。换句话说,如果表达式
P
指向数组对象的第i个元素,则表达式(P)+N
(等效地,N+(P)
)和(P)-N
(其中{{ 1}}具有值N
)分别指向数组对象的n
- 和i+n
- 元素,前提是它们存在。此外,如果表达式i−n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表达式P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之后,如果表达式(P)+1
指向一个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表达式Q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如果指针操作数和结果都指向同一个数组对象的元素,或者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评估不应产生溢出; 否则,行为未定义。如果结果指向一个超出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的结果,则它不应该用作被计算的一元(Q)-1
运算符的操作数。
标准的长度覆盖了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之后的位置处的元素,而位于第一个元素之前的位置的元素属于上述规则的“otherwise”子句。